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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绰号“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17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2月1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2020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认识张某某(另案处理)后跟着张某某混社会,2017年成为向某某(另案处理)的弟子,覃某某明知向某某是涂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周某某的弟子,仍然加入组织,服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初,王某某(另案处理)欲在石门县某足浴城入“干股”,为逼老板叶某某就范,多次指使向某甲、陈某甲、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足浴城滋事,后叶某某找人请龚某某斡旋未果。2016年1月18日下午,周某某及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到该足浴店按摩,周某某要求与按摩女董某发生性关系被拒,遂猥亵、殴打董某,服务生邓某某出面制止,亦遭到周某某、陈某丙的殴打。后周某某纠集向某某等人,伙同李某某纠集的吴某某、胡某某等人在该足浴店殴打邓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邀集到场助威。经鉴定,董某、邓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加入组织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哦、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覃某某参与一起寻衅滋事以及在犯罪活动中系被邀集参与,到案后覃某某如实供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覃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满十六周岁,系受引诱吸纳参与,成年后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实施一起寻衅滋事系受他人邀集,仅到场助威,未具体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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