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1********,土家族,中专文化,原恩施自治州**食品饮料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路**号,现租住宣恩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与姚某甲于2018年2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6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覃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姚某甲发送骚扰、威胁信息。2020年8月9日,经宣恩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口头批评,覃某某签署不再骚扰被害人姚某甲。之后,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覃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姚某甲发送骚扰、侮辱、威胁信息;在宣恩县**镇**路**停车位、**路**门店前、**潮汐停车位、**路**停车位,在姚某甲停放的鄂Q****0号车辆上采取贴纸条、刻“杀”字形式;在宣恩县**镇**农街**号姚某甲家住处墙壁上刻“死”字形式,多次恐吓姚某甲。2020年10月10日凌晨,在姚某甲家住处,覃某某携带不锈钢菜刀攀墙到二楼并翻窗进入姚某甲卧室,用手掐住姚某甲脖子并将其按在床上。经姚某甲呼救,姚某甲之父姚某乙到后将覃某某拉开,覃某某遂离开现场。案发后,覃某某于当日到宣恩县公安局珠山派出所投案,并取得被害人姚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锈钢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结婚登记档案信息、离婚登记档案信息、关于姚某甲报警的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CT检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车辆照片及监控截图、手写纸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姚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6.犯罪嫌疑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涉案作案工具不锈钢菜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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