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壮族,大学本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凌晨,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搜乐酒吧喝酒返回家中的过程中,因醉酒,覃某某对停放在路边的四辆车辆进行打砸,造成四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本案造成的财物损失共计10670元人民币。案后,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