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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伙同罗某某、顾某甲、顾某乙等在北流市平政镇**宵夜摊处与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离开宵夜摊后,覃某某伙同罗某某、顾某甲、顾某乙等人便开车追赶被害人蔡某某等人,在平政镇北平路***便利店门口处追上被害人蔡某某等人后,覃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然后离开现场。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评定,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均轻微伤。

2020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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