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 2020年6月3日由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通过上家黄某某得到“胜地亚哥”网络赌博网站,并叫黄某某帮开通了cy3600会员账号自己下注进行赌博,除此之外还向黄某某要了多个会员账号给他人投注使用,为方便管理,黄某某给了一个总代理级账号cyl38给覃某某,由覃某某负责管理,并将输赢情况与黄某某进行结算。经查,其使用的总代理账号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投注金额为1007513元人民币,其自己使用会员账号赌搏投注金额为17289元人民币。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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