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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家住独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三都县人民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在三都县中和镇塘州社区塘州村务林组、石旺村三组、比寨野外多次开设赌场,采取摇单双方式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多达四十余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赌场参赌二次。

本院认为,覃某某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其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如认为本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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