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捕前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5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锴,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伙同李某某(另处理)、何某某(另处理)、卢某某(另处理)、黄某某(另处理)等人先后三次预谋,决定在贵州省**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酒吧”(以下简称“**酒吧”)内通过暴力挑起事端、造成场所秩序混乱,要挟**酒吧以提供安保服务为借口,向**酒吧管理者索要财物,并明确了分工。
2019年9月19日0时许,覃某某伙同李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等人到达**酒吧,对正常营业中的酒吧实施暴力滋扰,卢某某、覃某某等人冲上酒吧DJ台,强行关闭音乐挑起事端,引起现场消费者不满,用易拉罐啤酒瓶砸向DJ台,后何某某、卢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另处理)等人冲下DJ台对赵某某和劝阻的保安人员进行殴打,致现场人员赵某某、马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造成酒吧内秩序严重混乱,影响酒吧正常经营秩序。
9月22日0时许,李某某到**酒吧股东办公室与酒吧负责人蒲某某等人谈判,明确要安排兄弟到酒吧挂职,为酒吧提供安保管理服务,平时不上班,有事情电话通知,索要酒吧每月支付“工资”3万元的、100件啤酒、每天提供一个卡座作为报酬。因酒吧负责人需与股东商量再答复和本案案发而未得逞。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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