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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强迫交易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7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补新泉、陈凤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经怀化市混泥土协会发起,由怀化市鹤城区周边十七家混凝土搅拌站、连众贸易公司等共同投资成立了怀化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系怀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8月28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给金时花园楼盘工地供应混凝土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邀约**公司股东及员工对金时花园工地进行阻工、堵门,扰乱项目正常施工,致使项目停工十余小时,造成项目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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