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85********,壮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黄某甲跟张某某互换得到户名为杨某某银行卡后(账号62305211900********)与黄某乙以民族资产解冻方式对方某某团队行骗,当天方某某通过名下银行账号向杨某某银行账号转账60万元,周某某得知杨某某银行账号进账60万元后通过叫杨某某补办新银行卡62305211900********将原卡内的60万元转到新卡内,杨某某取出1万元现金用于日常花销,后将新补办的银行卡交给周某某。周某某拿到银行卡后去南宁市找人刷卡套现,通过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名下POS机共套现出59万元,覃某某获利1000元。2020年3月31日覃某某家属主动退出赃款1000元。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1000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银行卡、POS机等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退还。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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