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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巴东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因吃水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两人扭打在一起。覃某某用拳头殴打秦某某面部导致其左下切牙齿脱落、右下切牙齿松动,后经巴东县楚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协议内容,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1万元整,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巴东县民族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巴东楚峡【2019】临鉴字第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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