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66********,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5栋80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7月15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深圳市福田区**街**座**号“**茶艺馆”找黄某某讨债。因债务纠纷,覃某某把茶艺馆***房内麻将机上的麻将放到其携带的塑料袋内,然后又到***房把麻将机上的麻将放到其携带的塑料袋内。被害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共同经营该茶艺馆)上前阻止,覃某某拿起麻将砸向张某某嘴唇部位,致使张某某倒地,嘴唇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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