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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12月1日义务兵退役,2019年8月至今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吉祥天养生公寓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号房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承租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吉祥天度假公寓部分楼层经营的马某某,因之前吉祥天度假公寓门口前临时停车位的处理问题与该公寓**覃某某发生过争执,饮酒后于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从吉祥天度假公寓楼上住处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两把刀具下楼走到该公寓一楼大厅值班前台,突然从裤子口袋抽出菜刀追打正在值班的**覃某某,同在在前台值班的公寓经理冯某某和女服务员韦某某害怕连忙起身跑开,覃某某随即拿起冯某某就坐的四角椅子进行防护。马某某继续持刀逼向覃某某,随后被同在大厅前台值班的老婆某某某阻止,马某某把菜刀放回裤子口袋,但仍继续谩骂、追打拿四角椅子防护的覃某某至大厅往厨房的通道,期间又两次抽出该把菜刀要追打覃某某,在通道内被某某某和旁人秦某某阻止,拿出的菜刀被某某某夺走,随即在覃某某准备放下四角椅侧身从通道一边走开时,马某某又突然从裤子口袋上抽出另一把水果刀边捅向覃某某脖子,边喊我:“我砍你,往这砍你”,覃某某举起椅子阻挡,马某某又挥刀劈向覃某某一刀,随后又被某某某和秦某某拦住,而马某某则把水果刀又放回裤子口袋里。尔后在覃某某冲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出来后,马某某仍冲上前贴身威逼,并主动攻击,随后在双方打斗中被覃某某持菜刀砍伤左右手臂、右手掌和腹部等部位,马某某受伤停止追打覃某某后被某某某拉离开现场,覃锡又没有再还击,双方打斗结束。随后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覃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的经过。后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覃某某在上班期间无故遭受马某某持刀追打,为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菜刀还击砍伤了马某某,并造成马某某二级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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