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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1********,土家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覃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楼**室,因家庭矛盾与其岳父张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覃某某持玻璃杯砸被害人张某甲的头部,致使张某甲左侧眉中段、额部左外侧、左颞前部、枕部左侧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视听资料;5.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案发后双方已自行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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