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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0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号。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覃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黄某某承包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屋(四层)的装修工程,由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负责房屋卫生间门和隔墙的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覃某某多次找其包工头催要工钱未果,遂心生恼怒。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覃某某来到施工现场,用铁棍捅破彩钢板墙80块;另覃某某还将施工现场的冲击钻、手提钻、旧门套等部分物品盗走低价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防火门表面提取指印一枚。经鉴定,送检的现场指印与覃某某的左手拇指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2019年11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抓获。后覃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经协商,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元,黄某某对覃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覃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已对覃某某表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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