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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某,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伙同梁山、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6人以工程开工需要给好处费否则工程无法开工为由,于2019年1月29日向中标柳城县**镇**村民委**屯片区“双高”基地建设项目的中标承包人周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4万元,后6人将敲诈所得钱款平均分配,每人获得6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被扣押的TETC牌手机一台,由扣押单位柳城县公安局发还梁某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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