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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覃全基)(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5********,汉族,小学,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覃某某在位于罗定市**镇**村委**号被害人覃某甲住宅门前与覃某甲因口角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覃某某被覃某甲用木板打中头部,覃某甲停手不再打时覃某某还手,并与覃某甲二人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覃某甲被打致唇裂伤。经云浮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覃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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