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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9********,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石门县**乡**街村**组,现住石门县**街道**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2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7日,石门县**珠宝店法人代表罗某某组织工作人员对石门县**珠宝店现存的黄金旧料实物进行盘点时,发现店内黄金旧料实物重量与****在线销售系统上的账目库存严重不符,实物库存比账目库存少了2712.55克。时任石门县**珠宝店店长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自述称已将这2712.55克黄金旧料分两批次(2018年7月30日一次和2019年2月中下旬一次)通过邮寄快递的形式寄往**中国深圳**有限公司贵金属原料管理科进行回仓处理,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无法提供邮寄票据凭证,石门县邮政仓配运营邮件处理中心无收寄包裹记录,**中国深圳**有限公司贵金属原料管理科也无收货记录。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这2712.55克黄金旧料占为己有。按照当时金价折算,2712.55克的黄金旧料价值约9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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