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土家族,199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94********,小学文化,无业,住石门县**街乡**村**组**号。2014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9月16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至12月,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石门县**管家负责线下配送,用自己微信昵称为“灰太狼”微信加“易姐”(易某某)、“任总”(任某某,易某某所工作的“墉城十八子”的老板)、“铁锅”(杨某某)为微信好友。2019年5月6日,覃某某在长沙因缺钱交租金,发现易某某微信发了朋友圈,任某某在下面留言。覃某某遂用另一个微信号冒充任某某的微信加易某某为好友,以任某某的名义谎称出车祸、及要经营款骗取易某某4200元。2019年5月17日,覃某某发现微信好友杨某某发了朋友圈,发的内容有伍某某的联系方式,遂用另一个微信号冒充伍某某的微信加杨某某为好友,以伍某某的名义谎称妻子出车祸要借2000元,被被害人杨某某识破。
2019年5月29日,覃某某母亲周某某退赔被害人易某某4200元,易某某对覃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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