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523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号,住荆门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张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武汉吉致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贷款服务为幌子对他人实施诈骗。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该公司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并使用购买的电话号码及自动拨打电话的机器人筛选有贷款意向的客户,由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等业务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系,继而推荐该公司开发的“万祥财服”(后更名为“乾家万服”)APP软件,谎称使用该APP注册会员后能够成功办理贷款,以此诱骗他人付款成为会员。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参与犯罪期间骗得人民币1.1万余元。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数据:手机微信。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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