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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49********,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某某镇与居住地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0年4月21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因患**,听他人介绍食用麝香能治好其病,遂托唐某某帮忙寻找麝香。2016年5月覃某某在明知林麝属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唐某某介绍在石门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属楼覃某某自购房内以220元/克的价格共2000元购买了王某某(湖北省某某县人)的1个麝包(内含麝香9克)。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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