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身份证号码:422828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5日退回公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从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和陈某某通过熊某某介绍,认识了黑龙江省桦川县尹某甲、尹某乙(均另案处理)、各出资10000元作为收购烟叶的定金。尹某乙在当地以2元/斤的价格收购烟叶,并雇请司机郑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苏******的货车从桦川县起运准备运输到湖南省石门县销售。2018年9月4日,该车烟叶被佳木斯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集贤县**查获,经称重为13889公斤。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关于2018年烤烟收购价格表的规定:该批13889公斤烟叶价值69445元。
2018年9月下旬,覃某某在佳木斯收购烟叶被查后,为了帮陈某乙完成烟叶合同收购任务及挽回烟叶被查的损失,邀约陈某某,要其联系熊某某在东北收购15000斤左右的烟叶,并承诺烟叶赚钱后给陈某某一定的好处费。陈某某联系熊某某约定烟叶运到目的地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收购,每斤提成1元钱给熊某某。熊某某联系辽宁省北票市的路某某收购烟叶,并支付路某某2万元定金。路某某带着熊某某在西丰县和隆乡以每斤3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烟叶15800斤。2018年9月14日,路某某雇请司机韩殿博驾驶车牌号为辽******的车辆装载收购的烟叶从西丰县和隆乡起运并让司机联系覃某某。次日,覃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陈某某转账10万元再转给熊某某。2018年9月16日,覃某某与陈某某、陈某乙在常张高速盘塘出口将烟车接到石门县**乡**精制茶厂仓库存放,之后覃某某与熊某某算账烟叶总价值为16.8万元,覃某某、陈某某将6.8万元余款通过手机银行转给熊某某。熊某某收款后支付给路某某13万元烟款。2018年9月23日,该批烟叶被石门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封,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湘烟价证【2018】651号),该批烟叶鉴定价值384256元。2018年11月19日,覃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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