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0********,壮族,初中文化,广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小区**栋。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于2020年2月21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欲在林地改种甘蔗,擅自雇请他人砍伐自家种植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乡**村“下岭”的一片尾叶桉林木。经来宾市林泉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林业专业工作人员现场勾图、测算得知,案发现场被砍伐的尾叶桉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3.3立方米。归案后,覃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滥伐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