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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象州县**乡**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向梁某某购买了一片树山,并于2019年1月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4月,覃某某雇请工人砍伐该片树木,工人砍伐到了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付龙村韦某某种植在“尖山岭”的桉树,该片桉树超出了覃某某办理的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被伐林木进行调查,被伐树种为尾叶桉,面积0.11公顷,被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4.35立方米,出材量为11.83立方米。案发后,覃某某以55000元的价格购买下了被害人所种植的林木,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主动到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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