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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把草甘膦倒进空矿泉水瓶,再把装有草甘膦的矿泉水瓶扎进橡胶树根,让橡胶树慢慢吸收草甘膦从而干枯死亡的方式来毁坏自家种植在保亭县**农场****队东向300米处承包地内的橡胶树,以及在2019年5月2日至4日期间,覃某某叫其丈夫韦某某使用油锯帮忙锯倒之前已经被覃某某放药过的橡胶树,覃某某毁坏自家种植的橡胶树目的是不让橡胶树影响槟榔树的生长。经鉴定,被毁林地面积1.89亩,被毁树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数为78株,78株均大于或等于5公分,立木蓄积量:16.9393立方米,出材量:11.857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雷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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