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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5********,壮族,文盲,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本区朱泾镇万安街902号艾莱依服装店内,将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手机窃走,后将该手机藏匿于本区朱泾镇罗星新村56号501室家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38元。

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被盗的事实。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对其称捡到一部苹果手机,并放在家中柜子里的一个包内。

3.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住处搜查到涉案手机一部并依法扣押。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5.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238元。

6.监控视频及视频资料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到案经过。

8.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年龄等情况。

9.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涉案手机已经发给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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