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 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时,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与其丈夫梁某某(另案处理)途经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33号城市坐标酒店门口前的路边上,捡到钥匙一串,并且发现该串钥匙中有电动自行车钥匙和报警器。梁某、覃某某通过电动自行车的报警器功能,找到受害人庞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二人决定盗走该部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81元。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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