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6********,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斯贝斯酒吧V55号的桌子上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银白色的苹果8 Plus手机。经鉴定,案发时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55元。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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