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6********,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斯贝斯酒吧V55号的桌子上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银白色的苹果8 Plus手机。经鉴定,案发时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55元。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