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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作为广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分拣派送亚山镇辖区包裹的过程中,将一件派送凤山镇的包裹(内有11台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5834元)偷走。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11台华为手机追缴,并发还了上述公司。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赔偿了其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案发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其还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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