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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0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0货车到宾阳县**镇**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的油卡插在加油机上,便趁人不备将卡盗走。后利用该油卡背面的密码到宾阳县**镇**加油站刷卡加6540元柴油。归案后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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