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柳城县**镇**街韦某某修理店内,发现黄某某的钱包掉在地上,覃某某趁黄某某不注意把黄福年的钱包偷走,黄某某被偷的钱包里有2503元人民币,一张农村合作信用社储蓄卡、黄某某居民身份证一张和一张医保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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