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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于2019年10 月13日凌晨,至苏州市相城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料仓库,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该仓库内价值人民币3302元的废铝300.18公斤。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获被盗废铝,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废铝(系照片);

2.证人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马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1月1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现赃物已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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