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4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107国道**工业园**门口,见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车头凹槽内有一部黄色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遂趁无人之机,将该部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视频线索,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巷**号**室将覃某某人赃并获。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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