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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昭平县**镇**村**组**,现暂住贵阳市花溪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释放并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由广西省昭平县公安局黄姚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盗窃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内衣物,通过使用从网上购买的解钉器将衣物上的报警器拆除后将衣物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在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将店内将“青春Q210”衣服1件、“格林公主”鞋1双、“大笨”鞋1双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3元。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在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将店内将“达舞茜牛仔”衣服1件、“卡尼世”衣服1件、“红蚂蚁”鞋1双、“斑马”鞋1双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16元。

3.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在清镇市三角花园**服装店将店内将“清鄂一派”衣服1件、“萤欢欢”衣服1件、“赢力”衣服1件、防晒服1件、“TFZ”衣服1件、“华丽金三角”衣服1件、“AKQ692”裤子1条、“亲亲宝贝”鞋1双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59元。

另查明,2020年5月9日22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覃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5月10日,清镇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盗衣服6件、裤子1条、鞋子1双,以及作案工具解钉器1个;同日,将被盗的衣服6件、裤子1条、鞋子1双发还被害人邱某某。2020年6月30日,覃某某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5600元,邱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覃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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