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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沿河自治县**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21时许,务川自治县**镇**村居民陈某某到茅天街上购买水果,不趁丢失自己的一部黑色OPPO智能手机(手机外壳内夹有现金150元),后被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拾到。陈某某发现自己手机丢失后,多次拨打自己的电话(1808969****)要求归还手机,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接通后一直未归还,而是将拾到的黑色OPPO智能手机关机后带到**镇**村**组自己娘家家中,且对其弟弟田某某说拾到手机一事。二人经共谋后,试着解开拾到的黑色OPPO手机密码后,发现失主陈某某的黑色OPPO智能手机支付宝账号为1808969****内有现金。于是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使用拾到的黑色OPPO智能手机相册里面失主陈某某的身份证照片修改支付宝账号为1808969****的支付宝密码,将陈某某支付宝内账号1808969****内的现金500元于2019年1月5日23时00分5秒,2019年1月5日23时00分52秒分两次(一次200元、一次300元)转到田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为1785587****内,因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宝账号1808969****账号内现金被转完,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又从陈某某支付宝账号为1808969****绑定的陈某某本人的中国邮政银行卡622150703********内提取1500元到到陈某某支付宝账号为1808969****内,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再从陈某某支付宝账号为1808969****账号内分别于2019年1月5日23时4分23秒、2019年1月5日23时5分13秒、2019年1月5日23时7分12秒,分三次每次转账500元,共计1500元到覃某某支付宝账号为1828561****的支付宝内,陈某某共计被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转账2000元,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盗刷支付宝现金之后用于自己挥霍。破案后,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主动退还失主陈某某的手机及现金2150元,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本次作案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返还被害人财物,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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