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95********,水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5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雷山县丹江镇**宾馆302号房间内趁其前女友杨某某不注意盗得杨某某的一张邮政银行卡(卡号为62215071310********),之后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6日、2018年9月18日、2019年1月17日在雷山、凯里两地的邮政银行ATM机内分5次取走4500元。2019年1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并报案。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已将取走的4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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