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3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被害人申某某家中借宿,趁申某某外出之际,窃得被害人申某某放在房间衣柜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后经被害人申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主动退还人民币3000元。
同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义乌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现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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