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庙埠村附近拾得被害人桂某某丢失的OPP0R15手机一部,解锁手机发现该机中支付宝未解除绑定,后于同日晚20时许至次日14时许,通过出示支付宝付款码付款的方式,多次至市区超市等店铺购物,共消费人民币2478.20元。
2020年1月10日,覃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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