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0********,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南宁市**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覃某甲以虚构了帮客户垫付四台客户零首付购车的部分款项,车辆交易成功后得到高额回报、高额利息回报的事实,诱使被害人覃某丙进行投资。被害人覃某丙在南宁市青秀区**路**井一带分多次将共计81000元人民币转账给犯罪嫌疑人覃某甲,犯罪嫌疑人覃某甲得钱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生活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