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7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单元**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同年6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7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4日,浙江**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江某某被他人冒充公司老板以归还货款保证金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8万元。同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以12%的好处费指使潘某某(已判决)取款并转移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覃某某指使潘某某转移赃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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