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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4********,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覃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底接触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于2015年开始建立、管理团队,推广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因李某某的团队人员众多,为便于管理,李某某设立有几个团队大组长,再由大组长管理各个小组,负责推广、统计参加项目的人员以及收取钱财。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于2016年带领自己的团队加入李某某团队,系李某某管理的其中一个大组长,参与李某某推广的各类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多年来两人参与了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均未能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

2018年4、5月份,黄某某(另案处理)在百色市凌云县向他人学习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方法,并购买了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卡、银行卡及一份包括李某某在内的诈骗目标名单、电话。2019年1月中旬,黄某某来到隆安县城厢镇隆宋巷出租房租住,并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李某某。黄某某虚构事实,谎称自己是马某某老人,系国民党将军,现在回国负责解冻一笔金额为几千亿的民族资产,让李某某帮忙筹集资金进行解冻,并许诺民族资产解冻后将给予其团队成员巨额回报,但要李某某团队先缴纳报名费、银行转账手续费、个人所得税、资金使用税等费用,且将银行账号发送给李某某。后李某某、覃某某通过微信群积极组织、推广、发动,让团队成员报单交款,且每个参与名额均多收取1元钱作为其个人报酬及团队运行开支。2019年1月19日,覃某某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将骗取团队成员得来的63580元转账至黄某某指定的账户内。黄某某诈骗得手后,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农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养生馆内通过POS机刷卡提现挥霍。

另查明,2019年6月28日,民警电话通知覃某某到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接受讯问,其能按时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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