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采石场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襄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2020年10月2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与胥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采石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担任法人代表,胥某某负责生产经营,该采石场主要经营建筑用石料灰岩露天开采、加工及销售。2018年,该采石场在未办理林地临时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超采矿许可证开采占用林地20.3685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购买树苗、草籽对毁坏的林地进行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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