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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5********,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剑梅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荔波县黎明关派出所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中,在**乡**村**组**号覃某某家中发现木质枪柄火药枪一把,火药、铁砂若干。经鉴定,覃某某所持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讯问,覃某某所持枪支系其父亲制作使用,其父亲过世后由其保存,其长年外出务工,没有使用过该枪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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