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性别:**,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2********,**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朝阳镇朝阳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0时许,覃某某在荔波县朝阳镇八烂村塘上组河段放渔网捕捞了野生河鱼一条,经称重为0.02千克,后被荔波县公安局瑶山派出所执勤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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