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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44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携带一张网目尺寸为3.056厘米的刺网,来到大足区三驱镇老大桥下方窟窿河边,在该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工具捕捞水产品,后被民警抓获。覃某某使用的工具及当日捕获的“参子鱼”、“薄刀鱼”等共计307.35克渔获物被扣押。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渔具认定意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情节轻微,渔获物较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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