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张家港市五干河闸外长江水域,伙同他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甲鱼2只,重0.54公斤。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地笼网(照片);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5.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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