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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犯罪嫌疑人翁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个容量10吨的油罐用于存放其私自购买的柴油,并借用其姐翁某乙车牌号为桂B****5的小型客车进行私自改装后用于非法销售柴油。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翁某甲非法销售柴油约39万元。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帮助非法销售柴油,并多次帮助翁某甲打款给上家。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帮助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因本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翁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将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将随案移送至柳城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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