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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3********,**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朝阳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荔波县朝阳镇樟江河寨省湾河段,用电子捕鱼器捕捞野生河鱼共40尾(称量共计0.55千克),被荔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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