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33,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煎茶镇**社区**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覃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覃某与黄某二人合伙经营德江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公司加盟“上汽通用车工坊”需要对厂房进行装修。为节约成本,黄某、覃某商议到德江县楠杆乡**村***组自家山林内,砍伐杉树用于厂房装修。2020年4月19日、21日,覃某、黄某聘请陶某在楠杆乡**村**组小地名“**”周某某(黄某之母)、覃某某(覃某之父)的山林中砍伐杉树26棵。4月28日,楠杆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吴某某报案至德江县公安局。经查,覃某、黄某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9.178立方米。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黄某、覃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覃某、黄某二人购买杉木树苗进行补值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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