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3222000********,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020年7月1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明知覃某乙被民警追捕,仍然提供手机和手机卡给覃某乙使用。随后民警在驾驶车辆追捕覃某乙的过程中,覃某甲在明知覃某乙已从桂GV****号小轿车下车逃跑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该车辆误导民警追捕,为覃某乙的逃匿提供了帮助。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窝藏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