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65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赤壁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 月16 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3 日晚7 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在自家屋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覃某乙发生争吵,覃某乙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砸了一下,两人随即发生撕扯,在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用砖头朝覃某乙身上砸了一下,将覃某乙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覃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二级,覃某甲的伤为轻微伤甲级。
本院认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覃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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